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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间的房屋维修费由谁承担
时间:2015/5/5 12:30:39
沈阳市民张小姐3年前在大东区租了一套房居住,租期截止日期为今年的2月15日。张小姐在退房结算时,房东将抽油烟机、水龙头、抽水马桶的维修费用全从押金中扣除了。房东对此的解释是这些物品是张小姐租住期间弄坏的,修好了也是为了张小姐的居住方便。但是张小姐觉得这样不合理,“房屋产权是房主,房屋设施的维修费用理应由房东支付。”张小姐说。
那么,租住房屋中的设施维修费用应该由谁负担?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的齐睿龙律师,齐律师表示,针对以上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担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担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结合本案,张小姐所租房屋中的设施维修费用,系为出租人的利益,因此原则上房屋中的设施维修费用应由房东承担。当然,出租人也有义务确保租赁物即房屋可以适当使用,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有另外约定的除外。 在此也提醒各位租客,租赁房屋时*好签订租房合同,约定好主要设施的维修责任,如需要装修的也要把装修方面的问题写清楚,以免退房时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本报记者 原嘉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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