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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到学位证的教育培训,消费者如何维权?
时间:2016/7/18 14:45:56

 

【案情摘要】200910月,古xx收到xx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放的宣传材料,载明课程系美国肯尼迪大学MBA(中国)课程;项目优势为“有正规证书、证书世界通行”。古xx填写申请表申请就读C-MBA,交培训费50000元,教育咨询服务公司向古xx发出录取学员缴费通知。116日,古xx收到临时录取函,载明已被肯尼迪大学的继续和延伸教育学院暂时录取。一周后,古xx收到亚太学院发来的正式录取通知,其代表肯尼迪大学通知古xx已被C-MBA录取。次年323日,教育咨询服务公司向学员发出告知函,作以下几点说明:“所有已录取学员都是我校正式学员,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后均可获得由美国肯尼迪大学发放的工商管理硕士证书,并在总校留有学籍。”520日,因多次有学员询问,该公司作出书面答复:招生宣传不存在蓄意隐瞒事实和误导学员的行为;学员完成课程,可获得工商管理硕士课程证书,而非学位证书;对于学员手册中出现的“学位”两字,属教务人员在编排手册中出现的文字错误,对此深表歉意;如学员需要取得学位证书,需另行交费对接至美国管理技术大学。古xx感到自己上当受骗,双方遂产生纠纷。古xx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关系,教育咨询服务公司返还培训费、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培训方主张合同存在笔误,只能办理课程证书,不能办理学位证书。对此应如何认定?培训方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教育咨询服务公司发放宣传材料,古xx据此申请就读该课程并缴费,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仍建立了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往来材料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相关材料,古xx将获取硕士学位证书视作合同目的,符合一般常理。教育咨询服务公司向学员发出的告知函,要求需要取得学位证书的学员需另行交费对接,属对原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内容的变更。古xx在教育咨询服务公司作出上述明确表示,确定自己无法取得学位证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提出解除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对合同的解除,教育咨询服务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古xx自身亦有一定责任,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依法酌定教育咨询服务公司退还90%的培训费用。仲裁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决:一、解除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二、xx教育咨询服务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十日内返还古xx培训费45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古xx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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